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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所需材料:


1.登记申请书(原件);
2.申请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;
3.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
4.抵押合同(原件);
5.主债权合同(原件);
6.国有房产抵押,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;集体企业房产抵押,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;公司类企业房产抵押,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;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房屋抵押,提供涉外公证书;(原件)

7.其他必要材料。


办理个人房屋买卖所需要件 :


一、卖方
1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原件; 
2、《契证》原件; 
3、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; 

4、卖方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,提供《委托公证书》原件。经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; 


二、买方 
1、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; 
2、买方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,提供《委托公证书》原件。经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; 注:委托公证书中应载明购买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,如果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委托。 
三、房屋买卖合同及申请书(制式文本); 
四、外国法律文书、外国公证书须经中国驻当地使、领馆论证,如有外文部分(含印章),需将外文部分做中文译文一致公证; 
五、被拆迁户购房登记提供《拆迁协议》原件; 

六、登记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(依据《房屋登记办法》)。


注:委托公证书应当附带委托人身份证明。委托公证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、代理事项、代理权限(包含代为回答的权利)、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。 
提示:2008年7月1日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,还应提供以下材料,卖方夫妻共同申请登记。 
1、 卖方夫妻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; 
2、 卖方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(户口簿、结婚证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(民政部门)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、离婚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等)。